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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之敏:互联网电视商业模式与技术方案探讨

2010-10-8 13:5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57| 评论: 0

互联网电视看起来是一个新鲜事物,但是我们认为和IPTV并没有本质区别,尤其对我们系统厂商、平台搭建厂商来说互联网电视和IPTV其实是一回事。

    互联网电视和IPTV没有本质区别

       在媒体消费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媒体消费方式把大家吸引到别的地方,现在客厅里的电视重塑主导地位,把用户重新拉回到电视机旁。电视主导地位依靠的是机顶盒,靠集成在电视里的智能模块连接到网络上,互联网让大家体验到了更多的融合性的业务。

       技术发展到今天,已经不是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力量。互联网电视似乎是在一夜之间冒了出来。互联网电视是一种很好的业务形式,现在却变成了一种竞争武器,变成了广电播出机构或牌照商和电信运营商之间的竞争。你做IPTV,我可以做互联网电视。你在你的CDN上做,我有牌照,我有内容,我结合终端厂商,尤其是家电行业的家电厂商也可以做音视频业务,不对也对。靠无处不在的互联网,靠全世界范围内可互操作的IP协议,把全世界全国的服务提供商和终端客户拉在一起,不需要新建网络,就可以实现音视频内容的传播。

       其实互联网电视就像我们几年前谈IPTV,后来谈给广电运营商开发的互动数字电视,当时我们说IPTV不是电信的专利,现在互联网电视同样也不是广电系统和电信竞争的工具和武器。电信运营商在互联网电视的产业链形态中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对整个内容服务商是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丢不掉的。从CDN建设来说,电信运营商占据了得天独厚的优势。在产业链里,电信运营商的介入使产业链更加完整,家电厂商、运营商大家一起合作,强强联合,更能快速推动业务发展。

       我们比较多的从技术方面支持IPTV了,同时也带来了一套互联网电视的解决方案。但实际上坦白说,我们的互联网电视的解决方案就是依赖于IPTV的奔流系统,奔流系统本来就是适应性比较强的平台,比较一下IPTV和互联网电视两种业务的技术组成,从播控中心、内容管理、业务运营到中间的网络内容分发,CDN网络到下面的终端,互联网电视是这样IPTV也是这样,从技术构架上没有什么区别。但是从内容运营和传输分发、终端层还有很多区别。

     互联网电视对平台、对技术的要求

    播控平台的要求,互联网电视的内容、来源和IPTV有不一样的地方。对互联网电视内容的采编、质量控制都有相应的要求。怎么把应用引入到系统,同时提供到中央控制,同时分级控制能力的播控平台,对增值服务像对视频服务一样,这就对播控平台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播控平台的建造,提出统一建造,可控可管的要求。
 
    网络传输,从某个意义上说IPTV和互联网电视最大的区别可能在于此。IPTV是一个相对来说有高度保障的封闭网传输,互联网电视相对来说是一个开放的网络,对于CDN来说,相对提出一些要求,对点播需要渐进下载的业务模式等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终端,互联网电视对终端的要求比较高,还有互联网的应用,怎么把应用纳入到WEB上,新业务的出现,对终端提出了要求,对终端的更换表现也会有更频繁的要求。(UT斯达康多媒体通信事业部市场部总经理 丁之敏)

2010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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