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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LED电子显示屏采购公

2011-4-29 22:2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36| 评论: 0

  尊敬的供应商:

  巢湖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计划和相关单位的委托,现对下列货物和相关服务进行公开询价。欢迎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根据本函要求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及服务承诺。

  1.供应商资格要求

  1.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法人;

  2.采购信息

  2.1采购内容:详见附件《巢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LED电子显示屏采购清单》;

  2.2付款方式:货到并安装验收合格后付至总款的95%,余款满一年后付清(无息);

  2.3供货周期:合同签订后在 15 日内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3.报价函构成

  3.1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效报价(单价、合计价,加盖公章);

  3.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3产品CCC认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4售后服务承诺书;

  3.5采购保证金交付证明。

  备注:如果供应商所提交的报价函没有满足询价函的相关要求,其报价函评审时将按照无效报价函处理。

  4.报价要求

  4.1本次询价采购采取货物整包报价。供应商的报价一经本中心认可,即为签约的合同价;

  4.2供应商必须按照询价函的要求一次性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及服务承诺;

  4.3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多方案、多报价的产品将不予评审;

  4.4供应商自行考虑市场风险,所报价格应包含货物全部运输、安装、调试、培训、技术服务、必不可少的部件、配件;

  5.报价函递交

  5.1供应商应将报价函装订成册、密封。密封袋封口处必须加盖公章并在密封袋正面标明询价函编号、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邮编,在本询价函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指定的递交地点;

  5.2供应商也可以在询价截止时间前将报价函以传真件形式提交,但由此造成的价格等信息泄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采购保证金

  供应商递交报价函前,必须提交规定的采购保证金。评审时供应商没有交纳采购保证金的,招标中心有权拒绝接受其报价函;

  6.1招标中心和采购人的利益在因供应商行为受到损害时,可从供应商的采购保证 金中获得补偿;

  6.2采购保证金为:2000.00元;

  6.3采购保证金应从报价供应商单位以电汇、转账方式汇至以下地址:

  账户名称:巢湖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工行巢湖市巢州分理处

  银行帐号:1315068109300032335

  6.4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采购中心将没收供应商采购保证金:

  A.供应商在询价函中规定的有效期内撤回其报价;

  B.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签订合同的;

  C.供应商有串通、提供虚假资料等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6.5采购保证金的退回:

  未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放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将所有成交产品的合同和验收报告交付巢湖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备案后,将根据履约情况全额或部分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6.6成交供应商未按合同履约或有其它违约行为,将全额或部分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7.售后服务

  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质保期限如果没有明确要求的应不低于原厂家的承诺,产品应至少提供一年以上的免费质保期,终身维修服务。若能提供其他更优质的服务,可在服务承诺中自行提供。该承诺将做为确定成交的参考依据。

  8.评审原则

  8.1由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按照供应商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不超过两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8.2采购人可以根据最低评标价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按照询价函要求,对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函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考察后再确定成交供应商(在确定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有重大问题并被否决后,采购人才能对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进行考察)。

  9.报价函递交截止时间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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