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泸州市-合江县 3.1.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本次招标设备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专业生产厂家或国内经销商家,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如非生产厂家,应具有相应产品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授权。 3.1.2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无线电型号核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1.3 提供数字无线图像传输设备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三年内有从事公安无线图像传输系统建设的成功案例,3个(含)以上公安厅无线图传建设的成功案例(使用证明或合同)。 3.1.4 投标商具有投标产品的软件注册权或专利(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1.5 有完善的物流配送体系和售后服务队伍。 3.1.6 具有履行该批设备供应相适应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维修能力或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3.1.7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3.1.8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1.9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及社会良好的信誉。 3.1.10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资金实力和专业技术能力。 3.1.11 具备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12 参加本次招投标的供货商,请携带已年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已年检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及产品经销授权许可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未在采购中心备案或未参加过合江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招投标的单位请出示以上资质原件),开标时进行现场资质审查,证件不全者作废标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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