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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市区水质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及管理

2011-10-18 12:4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89| 评论: 0|来自: 江苏省政府采购

盐城市市区水质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及管理
标号:

 

YCCG1110-46招标预告

根据盐城市财政局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并受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委托,盐城市政府采购中心决定对盐城市市区水质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及管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将相关内容进行预告。

项目简要说明:盐城市市区水质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及管理

本次采购的项目为盐城市市区水质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及管理。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包括水质自动监测站和自动监控中心两部分,水质自动监测站目前有盐城市通榆河水质自动监测站和盐龙湖水质自动监测站。

⑴水质自动监测站

通榆河水质自动监测站,位于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系统集成商为上海摩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09年11月建成并投入运行;设置参数:pH、水温、溶解氧、电导率、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有机碳、挥发酚、自动采样器。

盐龙湖水质自动监测站,位于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系统集成商为北京晟德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2011年8月完成安装调试,将在比对试验后投入运行;设置参数:pH、水温、溶解氧、电导率、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酚、总有机碳(TOC)、挥发性有机物(VOC)、自动采样器。

⑵自动监控中心

位于盐城市文港北路7号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楼内,主要包括通讯、远程监控、短信模块与报警、数据的采集、处理及传输。

一、投标人资格条件

1、投标人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2、投标人在国内应具有5个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实际建设案例(需提供合同复印件、联系单位和联系人);

3、投标人需具有5个以上水质自动监测站维护的实际经验(需提供合同复印件、联系单位和联系人);

4、投标人须承诺为本项目在盐城设立服务及办事机构,并按照《江苏省环境水质(地表水)自动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聘用足够的运行维护专业技术人员;

5、投标人应具备完善的系统所需的易损件和耗材供应渠道;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项目需求

(一)技术要求

1、按照《江苏省水质(地表水)自动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完成水质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下简称运维)和管理。

2、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要求实行日监视、周巡检、月比对,以保证自动监测数据准确和可靠。

3、正常情况下水质自动站监测频次为6次/天,当发生突发性污染事故时,根据委托方要求提高监测频次,但最多不超过12次/天。

4、整个监控系统在线率达到98%(停电、停自来水、大修除外)。

5、pH、水温、溶解氧、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挥发酚、总酚和总有机碳日均值的数据捕捉率达到98%(停电、停自来水、大修除外)。

6、电导率、浊度日均值的数据捕捉率达到95%(停电、停自来水、大修除外)。

7、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应能及时、准确采集和传输监测数据,水质监控中心应能随时监视水质自动站的运行情况和接收数据,及时发送数据短信。

8、按照《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要求的各项日常维护要求,定期对采水系统、进水与配水系统、仪器分析系统进行清洗和维护,更换易耗件和化学试剂,定期检查通讯系统运行情况。

9、按照《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要求,定期进行pH、溶解氧、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挥分酚、总酚等仪器的标定(数据采集器要有记录,可实施远程监控),其误差不得大于10%;每月对pH、氨氮、高锰酸盐指数进行实样比对试验,其误差不得大于15%;每月进行一次挥发酚和总酚测定仪的实样低浓度加标回收率测试,回收率应大于70%。每季度一次有证标准物质的盲样考核,其误差不得大于10%。每年参加省环境监测中心水质自动监测质量考核,成绩合格。

10、每月对自动分析仪进行一次保养,对水泵和取水管路、配水和进水系统、仪器分析系统进行维护,对数据存储和控制系统工作状态进行一次检查。

11、每年5月份对系统进行大修一次,对自动监测仪器零点飘移、量程飘移等性能指标进行核查,保证仪器性能指标符合求,具体检查方法参照有关仪器的技术标准。仪器进行维修或更换主要零部件后,应对各监测仪器的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检验,使其达到规定范围。

(二)管理要求

1、委托方与运维方建立定期会商报告制度,原则上每个星期一下午运维方向委托方系统汇报上周运行报表。运维方每月对水质自动站的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交月度报告,年度提交年度水质监控系统运行总结报告。

2、运维方须及时做好系统软件的升级换代、备份以及杀毒维护工作。

3、运维方若发现仪器故障,检修时需要仪器设备停用、拆除或更换的,应事先报经甲方同意。

4、运维方每次完成现场维护工作后,检修人员详细记录处理故障的方法、维护的步骤和内容、调试后的结果和更换材料的详细清单等,并现场或定期提交甲方签字验收。

5、自动监控系统发生故障后(或接到委托方故障通知后),运维方必须在6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维修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对不易诊断和维修的仪器故障,若72小时内无法排除,应安装备用仪器。

6、若数据存储、传输、控制系统发生故障,运维方必须在12小时内修复或更换,并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

7、运维方必须备有足够的备品备件及备用仪器,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清点,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购,以不断调整和补充各种备品备件及备用仪器的存储数量。

8、检修人员进行维修时,应及时做好维修记录。维修记录应包含该故障发生的时间、故障现象、维修措施和内容、维修结果、校准检查等记录。

9、各类运行维护均应按要求进行及时记录,便于委托方检查。记录每月底交委托方。

10、对于重大事故,严重影响系统运行或无法运行时,双方组织有关领导和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考察,经研究后,共同商定解决方案。

11、 当自动监测数据发现异常或发现所在断面发生污染事故时,运维方须2小时内报告甲方,并保证系统仪器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准确,传输畅通,并协助托管站进行手工监测。

12、委托运营维护及管理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产权和建筑物、设备、软件、配套设施、水质自动站和配套监控系统产生的各类数据信息及相关文档资料)属甲方所有,运维方有责任保证上述全部资产的完整、安全并处于良好状态。

13、运维方必须保证1-2名技术人员驻点维护。

(三)项目实施时间: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年。

投标人对预告内容如有疑问,于2011年10月20日下午五时前向采购单位或向我中心提出(以书面形式)。

采购单位联系人:朱泽斌    联系电话:18921811573 

朱广灿    联系电话:13805100171       

采购中心联系人:汪海  王相红    联系电话:0515-88119698、88197202、83080136(fax)

                                    

                                     盐城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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