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资格应符合《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1、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
2、非投标产品制造商必须获得产品制造商针对此项目的授权书及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委托书原件;
8、能提供本地服务支持能力(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在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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