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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人民法院机房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再次)

2011-11-23 13:4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74| 评论: 0|来自: 浙江龙泉市人民政府招投标中心

 第一次公告后,因其中有供应商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未到帐,有效投标人不足,致招标失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龙泉市招投标中心受龙泉市人民法院委托,经采购办批准,对下列公开招标项目,再次发布公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龙泉市人民法院机房设备采购项目

二、项目内容及规模:采购预算指导价为人民币992750元,采购内容包括:机房设备等。详见《招标文件》

三、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a)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

b)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的独立法人;

c)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及以上资质;

d)具有安防三级及以上资质;

e)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报名提交资料

1、有意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须到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网上报名同时提交报名基本情况表(传真件有效);2.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后审条件详见招标文件。接受投标人报名或递交投标文件不表明已获取投标资格。开标会上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才具有投标资格。

五、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和地点

有兴趣的合格投标人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须注册为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下载,并于截止到2011年12月6日16:00时前须交纳标书成本费,以到帐为准;逾期不受理。

招标文件工本费500元整,售后恕不退还。(电汇方式缴纳,交纳户名:龙泉市招投标中心;交纳帐号:2010 0001 5301 603 开户银行:龙泉市剑瓷农村信用合作社)。

六、投标保证金

交纳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2011年12月6日16:00止(北京时间),逾期不受理,以到账为准;在截止时间前未到账的,按自动放弃投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交纳标准:人民币9000元整(电汇方式缴纳,交纳户名:龙泉市招投标中心,交纳帐号:2010 0001 5301 603 开户银行:龙泉市剑瓷农村信用合作社)。

注:1、请交纳投标保证金时务必填写招标项目名称,若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放弃投标须在开标前一天提供书面说明报告;2、在开标时须提交由龙泉市招投标中心开据的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收据,和标书工本费,否则拒绝其投标。由此形成的责任自负。3、拒绝其他方式交纳,由此形成的责任自负。

七、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必须以密封形式于2011年12月7日09:30前递交到龙泉市招投标中心开标室,迟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八、定于2011年12月7日09:30时,在龙泉市招投标中心开标室公开开标。届时投标人务必派全权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九、如果以上供应商资格要求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请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1日17:00前向龙泉市招投标中心书面提出质疑与澄清内容,逾期不得提出。招标人于2011年12月2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和龙泉市招投标中心网公布澄清的内容与质疑的答复、招标文件修改内容,请各投标人到时到网上查阅(网址:http://www.lqztbzx.com、http://www.zjzfcg.gov.cn),不再另行通知。

十、未注册入库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请务必到浙江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申请(网址:http://www.zjzfcg.gov.cn/jsp/sup/enrol/sup_reg_flow.jsp);各供应商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招标文件及资料。

十一、联系事项:

(1)采购人:龙泉市人民法院  蔡先生  联系电 话:0578-7260833

(2)龙泉市招投标中心 季先生 联系电话 0578-7261701、  传真: 0578-7262863

 

 

 

附件下载:报名表招标文件

 

龙泉市人民法院

龙 泉 市 招 投 标 中 心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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