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投标供应商应具生产或经营所投商品的主体资格,参加报价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满足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上提出的条件,同时具备:
(1)投标人应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2)具有省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三级及以上资质;
(3)投标人若非产品制造商,所投产品(如硬盘录像机、摄像头、红外报警器等设备)必须提供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检验报告或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能力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质量投诉记录;
(6)法人有经年检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2 购买谈判文件,完全满足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3.3 生产、销售或使用的产品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相应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
3.4 有能力提供采购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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