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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摄影棚与电视演播室

2012-4-12 01:4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914| 评论: 0|原作者: 中国音响网

  无论是摄影棚还是演播室,它们的声学性能都不像录音室或演播室那样严格。因为在实际应用时,随着节目或场景的不同,要求的布景、道具等也将不同,它们都将严重地改变原声场的声学特性。大型演播室与电影摄影棚相似,在整个工作面上的净高应较高,以便安装和调节光栅及悬吊布景。在有观众席的演播室,通常还应使用扩声系统。

  可以认为,适用于实时(同期)录音的电影摄影棚或制作电视节目的电视演播室除了应满足摄影或摄像的需要(其中以考虑灯光为首要的)外,还应满足录音的要求,其中最重要的是噪声与振动的控制和布景、道具等对声传播状况的影响。这里不仅要注意隔绝外界的噪声与振动的干扰,而且应妥善处理室内可能产生的噪声与振动。至于对这类房间的声学要求,如果从理想的情况考虑,能达到录音室的标准当然最好,因为这时的摄影棚或演播室也可以看成是录音室,只不过应作为满场的情况处理,即应计入布景、道具等对声场的影响而已。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录音室”的声学性能是随节目的不同而经常变化的,所以对其本身的声学特性的要求不如专用录音室那样严格。为了便于进行录音控制,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案是将其处理成强吸声的。这样,既可以通过壁面的声学处理控制声场状况,又便于进行拾音和音质加工处理。

  • 录音中的监听

    在录音过程中以及在录音工作完成后,需要对录音状况及录音质量进行控制或审定。在进行这种控制或审定时,除了通过各种仪表进行检测外,还必须依靠聆听进行音质主观评价。在这一过程中的音质主观评价就称为监听或审听。特别是在音质主观评价与客观参量之间尚未建立起良好的关系之前,这种监听与审听显得格外重要。录音控制室与审听室的声学特性能必须满足监听与审听的要求。

    如前所述,人对声音的反应,尤其是声音的总体效果涉及的过程和因素极其复杂,因此音质主观评价工作也就变得相当困难。显然,这一工作始终直接与人的听感联系在一起的,是人(聆听者)对各种不同声音的主观反应,这就不能不包括客观差异和主观差异以及它们的相互交错等因素在内的各种影响评价结果的主、客观条件;作为声音质量的一种评价标准,其结果必须具有良好的重复性和精确度才有实用意义。这就要求对影响音质主观评价结果的有关因素加以考虑,并依据这一要求作出合理的规定。例如,作为音质主观评价中最简单的一种评价内容的语言清晰度、例如音节清晰度,既然它是语言传输系统的一个指标,对于一定的系统而言,就必须具有良好的重复性,否则便失去实际意义。为此,在进行语言清晰度测试时就必须遵循有关规定。例如,必须采用按照语言的统计规律编制的清晰度测试表,必须有一支经过培养的清晰度测试队伍等等。同样,在进行音质主观评价时也应遵守一定的规定,粗略地说,至少应对以下几个因素加以考虑:

    1. 描述听觉感受的用语必须统一,含义必须明确;

    2. 听音人的素质必须保证。通常必须建立一支由专家组成的小组进行试听评价;

    3. 听音的空间环境必须符合一定要求;

    4. 放声系统必须规范化;

    5. 素材(用于进行音质主观评价的“节目”)必须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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