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个问题:电影制片法。好莱坞对"性"和暴力的表现当然不仅限于此。它随着社会风尚各论的变迁而越演越烈。美国的社会论对此并没有泰然处之。比好莱坞历史中,我们几乎可以找到三个波峰的起伏线、在本世纪初由于电影中对“性”行为的表现,以及有些电影明星犯了吸毒和强奸罪,引起了教育界、宗教界和伦理学家、心理学家和执法者的抗议。1907年,一次有关某部影片的内容的诉讼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中有这样一句话:“每个正常的人都知道什么是不道德和淫猥”。而到了1915年,最高法院的另一裁决中进一步明确:“因为电影是一个十足的生意经,因此不在有关言论自由的第一修正法案的保护范围之内。” 可以看看那时对电影所施加的是最原始的、没有法治精神的“事前检查”(PRIOR RESTRAINT)。什么叫每个正常的人,凭一个人怎能判断道德问题,这是荒唐的。而这正是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那时,在电影问题上根本没有法律可循。到了1912年,曾有30个州考虑要实行影片检查。但是这些压力并未能阻止以票价值(即观众)为准的电影儿去表现“性”和暴力。在三十年代,有一个基金会捐款对故事片进行道德调查.,这是对媒介的暴力表现的第一次系统的调查行动。 这时好莱坞企业真正感到了社会的压力,检查制度已经是势在必行了。于是它就考虑到要用自律来抵制社会和官方的检查干预。1934年,联邦政府准备实行电影检查制度,天主教则成立了道德协会,对好莱坞电影实行检查,它对一部影片的抵制可以影响所有的美国天主教徒。比如,1947年,梵蒂冈天主教教皇宣布普莱明格拍的《琥珀》(FOREVER AMBER)是淫秽的,禁止所有的天主教徒观看这部影片,于是就连当时中国的天主教徒也都不敢看这部影片。而1943年由H•金(H•KING)拍摄的一部宗教题材的影片《圣女之歌》(SONG OF BERNADETTE)却被梵蒂冈教皇宣布为一部好影片,号召每个天主教徒都应当看,于是连中国的天主教教会学校都傻乎乎地组织学生集体去看这部影片。当你在大街上看到那些天主教的学生排着队去看这部影片的情景,简直忍不住发笑。世上真有这种蠢人干的蠢事。无论如何,从这些现象中可以看到社会舆论的力量。 在这种压力的威胁下,好莱坞企业,也就是好莱坞制片人协会,终于使它那自律性的“电影制片法典”(PRODUCTION CODE)正式生效,并且成立了一个执行机构,这也就是那个以第一任负责人命名的海斯法律事务所,那个制片法典也得名为“海斯法典”(HAYES CODE)。这个法典的行文非常严格。它禁止电影儿中表现,亵读(包括涉及到上帝的所有的口头语,如“我的上帝啊!”MY GOD!“、“被上帝诅咒的”(GOD-DAMNED)等等、裸露的身体、贩毒、卖淫、不同种族之间的性关系、取笑神职或公职人员等。对火器、犯罪技巧、暴力和对罪犯的同情、强奸和情欲场面的表现要小心。非法行为必须绳之以法等等。(所以在强盗片中的强盗,不论在整个影片的过程中表现得如何比警察高明,但是在结尾必须死在阴沟里。)尽管制定了这样严格的自律法典,但是好莱坞企业并不是真正想在“性”和暴力的表现上有所收敛,制片法典的执行者海斯曾告诫好莱坞电影导演说:"你们总是考虑(让女演员)把腿举得多高而仍不触犯法律,你们应当考虑把腿举得多低而仍然有魅力。"这段话表明影片制作者和企业检查者所关心的都是在不触犯法律的情况下如何使电影儿具有"性"的吸引力。著名导演朗格也做过这样的事,在一部影片的女主人公(一个妓女)的房间里摆了一架缝纫机,“这样就不是妓女,而是裁缝了。”在什么叫裸体的界定上,好莱坞电影制作者们也在钻空子。法典对裸体的具体规定是不得露出肚脐,因此,我们可以从三十年代的好莱坞歌舞片中看到那些制作者的“发明创造”,那些几乎全裸的歌舞女在腰间都扎一条很宽的腰带,在腰带正中有一个很大的漂亮装饰物,正好盖住了肚脐,而其他部分可是裸露的,这就不犯法了。这个腰带在今天的好莱坞歌舞片中仍可见到。到了五十年代,美国的社会道德观念在“性”和暴力方面起了变化,于是就解除了对好莱坞的压力。从法律上来说,合同也是对创作者权益的保护。比如说,一部小说若要改编成电影,小说作者可以从著作权中获得很可观的一笔收入。海明威的《战地钟声》的版权费为十五万美元,占该片制作成本的(三百万美元)的二十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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