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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光照明:视觉效果及其评价方法

2012-4-12 11:1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76| 评论: 0|原作者: 中国音响网



  照度标准中的照度值仅仅规定了照度的数量指标,并没有对照明提出质量要求,然而有时虽然照度的数量相同,由于照明质量不同所产生的视觉效果也不同,甚至由于照明质量不佳,往往照度虽高还不如照度低的视觉效果好,以至于造成经济上的浪费。因此研究照明质量的视觉效果,是照明技术中一个很重要的课题。

  照明质量的好坏是客观存在。对某一定的视觉工作,只要适当选择光源、灯具型式、照明方式以及灯具的布置方案以后,就有一定的照明质量存在。因为这时的光色成分、照度大小、亮度分布、光的投射方向以及是否有直射眩光或反射眩光等都是一定的。这样,客观上就一定会有某一定水平的视觉效果存在。一般说来,照明质量好,视觉效果亦好,照明质量差,视觉效果亦差。不可能也不应该是照明质量好而视觉效果差,或照明质量差而视觉效果好,因此客观上也应该有与视觉效果有关的衡量标准,评价出照明质量的好与差的程度。

  当前在照明技术中,国际上提出一些新的照度指标。例如平均球面照度、平均柱面照度、等效球照度和照度矢量等等,从而比通常用的平面照度更确切地表达了照度的数量指标,这是照明技术上的发展和进步。这些指标虽然完善,也只是照明数量的另一种表达形式。其中某一些量虽然也反映出照明质量的一个侧面,但是并没有真正表现出照明质量所产生的视觉效果。这些量只涉及到光的物理指标,并没有涉及到光的生理、心理指标,即光的接收者—眼睛的视觉效果。

  照明技术设计的任务在于为人们创造良好的视觉工作条件。因此除了正确选择光的物理指标外,还必须研究观察者的视觉反映情况。光与眼睛是照明技术问题的二个方面,缺一不可。光射入眼睛才产生“视”和“觉”,“视”和“觉”的结果就是照明效果。如果没有“视”和“觉”,光的物理指标再完善,也并没
有见到效果。当然,人们可以根据经验,定性的评价视觉效果。但这种评价方法是不准确的,最有说服力应该是直接评价的视觉效果,面且还必须是客观地测量,定量的表示。

  视觉效果的问题涉及到研究人的科学问题,它包括有心理学、生理学、卫生学和人机学等方面,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多年来许多学者就追求对照明质量视觉效果作客观测量,而不满足于人们的主观评价。照明技术工作者试图用对比灵敏度、视力和识别速度来评价照明的视觉效果,心理学家也在探索主观感觉的客观测量方法。因此主观感觉用物理量表示并用物理仪器测量,最终导致用数学方法进行计算,这是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

  当前国际上用来评价照明质量不同引起视觉效果变化的方法有三种:

  1. 短时间的辨认。例如评价展览馆、陈列室、瞻仰大厅等等的照明质量时,要使人们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充分的辨认清楚,达到良好的视觉效果,这种评价指标可借助于视度仪测量观察目标的能见度。这种方法在本世纪初就开始研究,在50年代成熟起来,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早已研制出视度仪,并且应用于照明的数量和质量的评价中。

  2. 对于长时间的视觉作业用视觉疲劳衡量。视觉疲劳低就是照明质量好,反之则照明质量差。因此在工业企业生产中,还有阅读、绘图等精细视觉作业中尽量采用视觉疲劳低的照明条件。

  3. 视觉心理满意度的评价。确定心理满意度的指标有二种方法:一是统计对某种照明效果满意的人数的百分数,这一方法也称主观评价法。一般情况下,不论是能见度还是视觉疲劳,或是视觉心理满意度,所反映出来的照明质量应该是一致的。如果照明质量不好,能见度不高,视觉疲劳严重,当然视觉心理满意度也就不高。反之也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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