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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DVD厂商起诉飞利浦 打响专利反击战

2009-8-11 09:40 2957人围观 新品

日前,国内部分DVD骨干企业委托香港的无锡多媒体公司,聘请美国实力强大的律师所律师担任代理,将飞利浦公司、索尼公司、先锋公司告上美国圣地亚哥市的加州南方地区法院,指控这3家公司组成的DVD专利池许可政策,强迫竞争对手屈服于非法的许可和付费协议,违反了美国联邦和州的多部法律。此举意味着国内DVD企业反击战已经正式打响。

反击才是出路

时下,面对国外同行日益严重的专利打压,国内部分DVD骨干企业已经意识到奋起反击才是惟一生存之路。如在原告的起诉书中,明确指控3C集团利用美国专利设立专利池,强迫竞争对手屈服于非法的许可和付费协议,从而合谋垄断DVD市场,违反了美国联邦谢尔曼法,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而请求法院采取宣告式判决,宣判3C集团专利池不具有执行力,归还被告已经收取的全部DVD专利费,并申请3倍的赔偿金。

事实上,就在国内数家DVD骨干企业起诉之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已经签发一项裁决,认为飞利浦和索尼的一个专利池违反了美国联邦谢尔曼法。由于该案中的专利池与3C的DVD专利池本质上相同,所以增大了“DVD专利池”之讼的胜算。早在1998年,3C把专利池许可协议拿到美国司法部进行备案时,美国司法部曾经出具一份审查函,初步认定其联合许可行为合法,但这份审查函在法律上并无实际意义,也并非是对3C专利联合许可做法的最终法律裁决。

法律界人士认为,原告请求法院采取宣告式判决也是很具杀伤力。因为,宣告式判决起源于美国1934年的《联邦宣告式判决法》,对所有当事人都有帮助,它能防止必然发生的实际违约和由此引发的长期诉讼。所以,美国法院一般不愿意对广泛的公共政策问题作出宣告式判决。从法律上讲,一旦原告在宣告式判决中获得法院支持,3C的许可协议将视为自始即不存在。3C全球统一许可协议的效力基础将荡然无存。

一切为了重新崛起

国内DVD企业在单机应用时代曾一度抢占世界份额的80%左右。但在手持专利大棒的国外专利权人及其相关企业的大举进攻之下,这种格局如过眼烟云,昙花一现。

伴随着DVD技术在数字电视、计算机和车载影音系统中普及,DVD技术已经从激光视盘机单机应用时代跨入复合应用时代。这种跨越无疑极大地拓展了DVD的市场空间。据估算,DVD的市场容量将在百亿美元以上。问题是,现在不少国外专利权人靠专利获得的市场垄断地位,无视专利地域性原则和权利穷竭规则,无端拒绝许可,设定极高的许可费,强迫下游企业从专利池管理人那里高价购买一揽子许可,以攫取超额垄断利润。

应该说,国外专利人的专利滥用政策不仅损害了中国企业的市场机会,也给国内相关企业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失。譬如,四川鼎天集团投资2亿元建设一个DVD产业园,在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获得相关专利许可之后,却被3C的无理刁难彻底击败。实际上,除了和解、驳回、撤诉的情况以外,美国专利侵权案件约有46%以专利无效结案。剩余的案件中,约有一半会被裁定不侵权。按照这种概率推算,国内企业DVD之诉胜算的比率应在70%以上。虽然,国内DVD企业请求获得的赔偿金为10亿美元,但如果国内企业在上述集团诉讼中全面获胜,3C集团的赔偿额可能远不止10亿美元。

事实上,“DVD专利池”之讼爆发后,国内许多DVD企业开始频繁咨询法律专家,以酝酿对国外DVD权利人提起更多、更大规模的法律诉讼。从发展的眼光看,继无锡多媒体公司之后,陆续站出来参与“DVD专利池”之讼的企业将会越来越多,当然,有权对企业“巨无霸”提起反垄断诉讼除了企业法人外,也可以是普通消费者。不难想像,随着国人知识产权意识的崛起,会有大批自然人加入到挑战外商专利许可壁垒的行列之中。到那时,国人投身于涉外知识产权许可谈判的后劲将会更足。

何谓“专利池”?

“专利池”(Patent Pool),是不同企业联盟合作,注入自己的专利技术,建立成一个共有的“专利仓库”,然后可以将这个“专利池”授权转让给其他公司。

最初专利池主要用于减少技术交易成本。专利池是“把作为交叉许可客体的多个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放入一揽子许可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集合体”。进入专利池的公司可以继续用池塘(poo l)中的全部专利从事研究和商业活动,而不需要就池塘中的每个专利寻求单独的许可,甚至池塘中的公司彼此间不需互相支付许可费。池塘外的公司可以通过一个统一的许可证自由进入池塘中的全部知识产权。

(信息来源:新浪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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