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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DVD等产品遭遇美国“337条款”制裁

2009-8-11 09:40 1380人围观 新品

警惕!一种比反倾销更具杀伤力的贸易壁垒,正悄然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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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国文具老大宁波贝发集团,连同国内另3家制笔企业,一块儿被美国著名文具企业sanford公司列上了“337调查”的被告席。原因在于,sanford指控贝发等在美销售的产品侵犯其“商业外观”。该案并非首例。事实上,自1986年我国皮毛大衣第一次遭遇美国337调查后,近年来呈愈演愈烈之势,去年达到7起,今年头8个月就已有7起,涉案产品包括DVD、拖拉机、电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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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条款,属于美国当地的“行政救济”,最初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中出现,经多次修订,现规定:进口行为若存在不正当竞争,且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可根据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所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指:侵犯美国国内有效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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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反倾销相比,“337”更“昂贵”。宁波贝发集团董事长邱智铭告诉记者,贝发已决定应诉并着手寻找美国律师事务所,但发现各家事务所报价没有低于150万美元的,这还不包括辅助律师及在中国开展大量基础性调查的费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向记者介绍,反倾销的律师费用通常在几万到几十万美元,而337调查的律师费则是反倾销的几倍甚至几十倍。此外,反倾销的费用一般是可预计的,而337调查实际上是一个控辩双方“质证的过程”,交锋越激烈,程序就越复杂,律师费用难以事前估计。从现有的中国案例来看,应诉费几乎没有低于百万美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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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一位贸易专家向记者总结了“337”的两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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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耗时更短,实质性程序仅9个月。起诉方有备而来,但应诉方却猝不及防。应诉方须在有限时间内,准备几乎是生产经营的所有材料。譬如,一个专利所涉产品若有10年生产周期,那么,这10年的产品生产、销售等所有历史资料都要提供。这足够牵制应诉方的大量财力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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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打击面更广。由于“337”在裁定时有权颁布“普遍排除令”,也就是说,中国企业一旦“应诉缺席”或败诉,法官所作出的“模糊裁决”可全面禁止中国某类产品出口。譬如,贝发此次被起诉的是某款记号笔,但裁定时可能会限制所有中国产的记号笔进入美国。照此逻辑,中国产品有可能被美国“一类类地排除”,而反倾销最终的结果只是对涉案企业征高税,理论上企业在补征反倾销税后仍可进口,两者不可比拟。另外,“337”可选择调查时机,甚至在中国出口潜力大的产品尚未形成出口规模前就进行封杀,而反倾销只能在实际出口具一定规模后才能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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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者了解,目前中国的出口产品已使美国方感受威胁。从去年至今的14起遭337调查的案子中,绝大多数涉案企业都是在美国主流商业渠道销售其产品的,即绕开了香港代理或美国当地的进口商,直接与美国沃尔玛、西尔斯(美国大型连锁商业集团)签订协议,与美国知名产品同柜台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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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337”是否会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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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过去,反倾销作为欧美对付中国企业强势出口的限制手段,曾被频繁使用,一度一打一个准。但从最近的趋势来看,老外似乎轻易不使出反倾销手段,转而挥舞起“337”大棒,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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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泠一(上海社会科学院亚太所博士):反倾销针对的是价格竞争,而“337”针对的则是技术、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从此意义上来说,美国人的战术转变,正体现出中国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升级。过去,中国出口产品附加值较低,大多是鞋子、初级矿产品等,竞争手段仅限于价格大战,一架彩电在美价格居然低到40美元,老外自然就用反倾销手段来对付我们。而今,随着我国产品逐渐从“数量出口”转向“质量出口”,老外限制中国产品进入的手段也随之转向了高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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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这种趋势是否具有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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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泠一:当然。上世纪60—70年代,是日、韩产品被美国反倾销最多的时期,而80年代以后就开始明显减少,逐渐成为“337”主要被调查国。也正是从这一时期开始,中国接过日、韩接力棒,成为反倾销案的“高发国”。眼下,中国又开始出现这样的趋势,即再次继承日、韩,成为337摩擦率较高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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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看来现在“337”对日、韩也不管用了,那么如今美国怎么限制日、韩产品的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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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泠一:当年,SONY、东芝、日立、TDK,都曾是经常被“337”调查的对象。他们所经历的阶段是:从最初的大量“诉讼缺席”,到之后的频频应诉,再到后来开始大面积在美申请专利以防止被“337”调查。所以发展至今,居然是日本开始反扑,大规模起诉仿冒其产品的美国企业!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局面是,眼下日本产品在美国,日本占据攻势,美国则反而退居守势。目前,在美申请专利最多的大企业中,日本企业已排名第二和第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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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目前中国企业如何迈过“337”这道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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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泠一:首先,“息讼”是无济于事的,决计不能有退的心理。中国出口企业必须从中长期战略出发,愿意付出血本;其次是努力提高产品附加值。尤其值得提醒的是,中国出口企业一定要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因为从美国同日本的专利诉讼来看,最后大多以互相交换、互相许可专利为结局,称之为“交叉许可”。由此,双方不但无需支付高额的诉讼费,还可形成默契,共同来稳固市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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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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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337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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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37调查”源自“337条款”,因美国的《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节而得名,后经三次重大修订。现“337条款”明确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在美国企业起诉的前提下,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处。若判定违反了“337条款”,ITC将签发排除令(Exclusion Order),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该批产品的进口。其结果是特定企业的相关产品乃至全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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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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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调查”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疑难的为18个月。其重要程序是:美国公司向ITC起诉;ITC在30天之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被告;被告在送达通知之日起20天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反诉;复杂的调查听证;ITC裁决。如有不服ITC裁决的,可以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起诉。在整个调查过程中,ITC有权签发临时性排除令。若ITC裁决原告胜诉,ITC可向美国公司提供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和停止令等救济措施。其中普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s)最为凶猛,它不仅针对被告公司的产品,还对所有公司的类似侵权产品均有效。而其他国家鲜有类似规定。实际上,各国纷纷指责美国“337条款”违反国民待遇原则。而我国的政府官员也认为它是“一种不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案,客观上对进口产品构成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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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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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针对我国的“337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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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ITC在涉及我输美特种磁铁的案件中对北京和宁波的两企业启动“337调查”程序,在经过ITC发布同意令、ITC启动强制执行程序、ITC裁定对中方公司处以民事罚款等曲折后的1999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共同请求ITC撤销了罚款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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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杭州的两企业被控美国一家企业指控侵犯专利权而启动“337调查”,结果以中方在ITC和法院全胜而终结。这也是中方不多的成功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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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两年,针对中国企业的“337调查”日见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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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 ITC分别以北京和江西的两家汽车企业生产的农用车辆涉嫌侵犯一家美国公司的知识产权为由,启动了“337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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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ITC以包括7家中国公司在内的15家企业涉嫌侵犯美国辉瑞制药公司的的“伟哥”专利而发起“337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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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四川长虹电器有限公司、长虹电池公司、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广州虎头电池集团等8家中国著名企业又因涉嫌侵犯美国劲量公司和永备公司的无汞碱性电池专利而遭到“337调查”。

(信息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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