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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录音播音室设计规范和技术用房的要求(1)

2009-8-11 09:40| 发布者: | 查看: 3741| 评论: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部颁标准
有线广播录音播音室设计规范和技术用房技术要求(摘录)
GYJ26-86

一、噪声控制

  1.1噪声控制的设计标准

  在125-4000Hz(1/1倍频程)的频率范围内,室内噪声的平均声压级的允许值与录音室的种类有关外,还与站内设备系统本身的噪声有关。

表1  录播室及其它技术用房的噪声评价曲线

房间名称
对连续无规噪声
对间歇、脉冲噪声
录播室(语言用)
NR15-20(25)
NR10-15(20)
录播室(音乐用)
NR20-25
NR15-20
控制室、复制室
NR25-30
NR20-25
广播机房
NR30-35

  *括号中的数值适用于经济条件较差的电视台。

  1.2场地的选择

  广播站(台)的录播室外墙至某些噪声源或振动源的距离大于表2的要求。在此条件下,还应根据噪声源与录播室的具体关系以及噪声发生的频度、时间等实际情况,决定合理的隔声、隔振措施。

表2  录播室外墙至某些设施的最小距离

噪声源和振动源
至录播室外墙的最小距离
火车站、铁道(鸣汽笛)
500
交通干线
25
柴油发电机房
15
工业企业、汽车站
300

1.3在广播站(台)建筑物中应根据以下原则合理地布置录播室:

  i.必要时,可利用非技术房间将录播室等技术用房包围的格局,以减轻外来噪声的影响。

  ii.宜将录播室及其附属用房集中设置,以利于隔声处理。

  iii.不应使录播室与车库、仓库、金工间、厕所等房间直接相邻(同一层或上下层)。

  iv.录播室及其附属用房宜与站(台)主体结构基础部分分开。语言用录播室有必要时建在主楼内时,应做"房中房"构造。

  v.录播室应布置在人流少的位置,以尽可能避免外来噪声和震动的干扰。

  vi.对门厅、走道等噪声较高的场所,应做减噪吸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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