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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融合开启分业监管新局 共建共享可纳入规划

2010-10-8 13:5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15| 评论: 0

       经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审议批准,我国第一批三网融合试点城市名单于6月30日确定。这也标志着工信部、广电总局和各地政府监管部门对试点企业颁发相应许可证、进行分业监管的开始。


  所谓分业监管,就是根据行业内不同的机构主体及其业务范围的划分而分别进行监管的方式。从国际上看,各国的分业监管体制通常由多个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监管责任,各监管机构既分工负责,又协调配合,共同组成一个国家的行业监管组织体制。


  笔者认为,对我国目前进行的三网融合来说,分业监管的领域是电信行业和广电行业,分业监管的范围是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三网融合之下的监管将经过试点,逐渐放开至全国电信行业、广电行业,最终实现全面监管。


  共建共享是重点


  分业监管涉及试点企业的审批入市、依法服务、建设发展、违法处罚、审批退市等一系列法律政策,而当前《电信法》尚未出台,相关部门需要分别依据广电和电信条例等相关法规来实施分业监管。


  相关部门在实行分业监管时,应依据以下三点。一要通过跨行业跨部门的上位法律来类推;二要以国务院出台的三网融合试点细则方案为准;三要理顺分业监管依法行政的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无论电信、广电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最后实施必须经过日常办事机构做出决定。


  此外,研究制定网络统筹规划和共建共享办法,完善工程和技术标准也是分业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符合统筹规划、共建共享的网络建设纳入三网融合试点城市的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和国家投资计划中。无论是电信网还是广电网都在国家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范围之内,因此,相关部门要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基础设施,发挥各自原有网络的传输优势,在避免重复建设的同时实现网络资源的高效利用。


  可见,在三网融合政策之下,广电部门与电信部门之间的共建共享将成为分业监管一大重点,应该引起各地政府的高度重视。同时,电信企业、广电企业也应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的要求,做好对信息安全技术管控的延伸建设,并为广电和电信监管机构提供分业监管、相互监督的技术网关,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以保障相关设施的正常运行。


  监管措施可提高客户服务质量


  笔者认为,监管措施是提高客户服务的有力保障,因此,各地实施分业监管一定要保证试点企业在售前服务、售中服务、售后服务中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均达标。


  为了防止在融合过程中出现面向用户的价格战,各地三网融合协调小组办公室将开始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重点要求相关企业在提供融合业务服务时,需严格按照电信服务标准和广电服务标准的要求来执行。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各方之间竞争的监管力度,防止出现各方对于市场热点服务的抢夺,如在资费、音像质量、节目质量等方面的相互竞争。此外,监管机构人员还应在用户投诉、投诉处理满意度、违规节目处罚等方面进行协调配合。


  目前,面对三网融合之下的新一轮竞争,各试点城市所属监管机构要依法管理,稳妥处理争议。同时,还要联合工商等部门,防止试点企业在基础合作领域划分势力范围,制造人为市场垄断,进一步积极创造稳定、健康、有序的产业竞争格局。


  保障网络信息安全是关键


  众所周知,要保障三网融合监管政策的实施,还需要地方党委政府对三网融合工作的支持和领导。


  可以预见,进行三网融合试点,建设融合的网络,进而开展融合业务,将推动试点城市的经济发展。试点城市的三网融合业务的发展是与地方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因此必须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和支持下开展三网融合试点工作,坚持实行以双重领导、垂直为主的监管体制。


  正是地方对于进行三网融合的热切盼望和市场需求,才为三网融合的试点开展创造了条件。因此,保障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也是保障三网融合协调小组有效协调地方广电、电信企业开展双向业务进入试点的必要条件。


  最后,要保障网络运行安全可靠、可管可控,这也是保障试点工作成功的关键。


  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建网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安全职责。电信企业、广电企业应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的要求,做好信息安全制度建设,作好对信息安全技术管理控制手段的延伸建设,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管理,保障相关设施的正常运行。同时,还要建立试点安全评估制度,让安全评估小组作好安全评估论证工作,确保网络安全运行和管理。

2010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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