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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混响与扩散(下)

2012-4-12 02:2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90| 评论: 0|原作者: 中国音响网

  物体的振动是产生声音的基本原因。声现象实质上是传声媒质(如空气)质点所产生的一系列力学振动过程的表现;声波的传播过程总是伴随着传声媒质的振动过程。对于媒质质点而言,它们虽然只在其平衡位置附近往复运动,并没有随着“波”传播开去,但它们形成的波动则是声音在空间得以传播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波所传播的是物质的运动而不是物质本身,波动是能量在空间传播的一种形式。可见,无传声媒质及其振动,声音是无法形成和传播的。如果只有物质的振动而媒质是不可能脱离空间而存在的。因此,在实际录音工作中,声音总是与一定空间紧密联系着的。空间环境的声学条件直接影响着在这一空间环境条件下形成并进行传播的声音特性。反映这种特性的主观感受就是通常所说的“声音环境感”与“声音空间(透视)感”。由此可以看出,声音的空间环境特性是声音的基木特性,而据此可能获得的各种声音的空间环境效果则是最基本的声音效果。

  有声波存在的空间或媒质中有声波存在的区域称为声场。研究声音的空间环境特性可以归结为研究声场的声学特性。为了表征这一特性,当然可以采用因声波的存在而使该空间媒质的密度、质点振动速度、压强(逾压)及能量等的变化状态加以描述,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为了方便起见,通常则以声压(逾压)或声强(能量)随时间和空间的变化加以描述。换句话说,在某一空间中,声压或声强随时间和空间的变化是表征该空间中声音特性的基本参考。粗略说,声音的时间特性基本上取决于声源,而声音的空间特性则因不同的空间及空间中的不同位置而变化。因此,空间环境声学条件及空间中不同位置对声音特性的影响,就成为录音环境声学的基本研究内容了。

  必须指出,声音效果是任何类型的声音都具有的一种声音主观属性。如果按照广播、电影、电视(剧)中对声音的分类,则声音效果应包括语言效果、音乐效果和音响效果。因此,那种将“音响效果”作为声音效果的统称是不恰当的,音响效果仅仅是广播影视声音效果的一部分。

  从声音效果的类型上讲,在非实时欣赏艺术中可以分成两大类:自然的与特征的。前者以获得纪实的声音效果为主要目的,如运用特定的声音可以展现叙事空间及其环境,展示叙事主体在叙事空间中的位置及其变化,这就是声音效果中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声音空间环境效果。在再现艺术的声音大多属于这一类。后者大多是对声音进行某些变形或夸张处理,以获得写意效果。在广播影视中,这类声音效果可用以营造声音气氛、建立声音氛围,并创造声音意境以表现内心情感或情绪;正如在许多警匪片中常常使用定时炸的定时器夸张、变形的声音制造紧张气氛一样。从声音效果构思的原则上讲,无论是纪实的还是写意的,都应满足人们的(审美)期望为基本准则。这里所说的“期望”,还包含有潜在(潜意识)的期望。只有这样,才可能获得“意料之外,情理之中”的艺术效果。换句话说,对于写意声音的处理,特别应当考虑广播影视作品的风格和观者的审美能力。例如,在对声音进行夸张、变形处理时,采取从纪实到写意逐渐过渡的手法,对于一般受众来说,可能更加容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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