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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光照明:眩光评价的视觉分级

2012-4-12 11:1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35| 评论: 0|原作者: 中国音响网



  眩光是指视野中由于不适宜亮度分布,或在空间或时间上存在极端的亮度对比,以致引起视觉不舒适和降低物体可见度的视觉条件。视野内产生人眼无法适应之光亮感觉,可能引起厌恶、不舒服或丧失明视度。在视野中某—局部地方出现过高的亮度或前后发生过大的亮度变化。眩光是引起视觉疲劳的重要原因之一 。

  眩光通常被用来描述明亮的阳光海滩或是积雪的山顶这样的一种环境状况,1984年北美照明工程学会对眩光的定义为:在视野内由于远大于眼睛可适应的照明而引起的烦恼、不适或丧失视觉表现的感觉。眩光的光源分为直接的,如太阳光、太强的灯光等,和间接的,如来自光滑物体表面(高速公路路面或水面等)的反光。根据眩光产生的后果主要归结为三种类型:不适型眩光、光适应型眩光和丧能型眩光。

  不适型眩光是指在某些太亮的环境下感觉到的不适,例如坐在强太阳光下看书或在一间漆黑的房子里看高亮度的电视,当人眼的视野必须在亮度相差很大的环境中相互转换时,就会感到不适。这种不舒服的情况会引起眼的一种逃避动作而使视力下降。在美国路易斯安娜洲闷热潮湿的薄暮中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大卡车发生了故障,停在了路边,夜幕渐渐降临,黑色的卡车很难被其它车辆看到,于是一位恰好路过的好心司机打开了车头灯,以警告卡车这条在线的车辆,就在这时,一位驾驶着有划痕的挡风玻璃的小车正由西向东接进了这辆卡车,车头灯光束通过挡风玻璃发生了散射,扰乱了小车驾驶员的视觉,结果他还没看到卡车就成为交通事故的牺牲品。

  为了评价眩光是否存在及其存在程度,首先需对眩光的主观视感觉进行分级,并要确定眩光的各种视感觉同眩光源亮度等参数之间的关系。一些学者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并提出了各自的眩光评价分级,最后建立了眩光感觉同眩光源亮度等参数之间的定量关系。这个问题虽然自本世纪初就已开始,并且一直到现在还在研究,但目前在国际上尚无统一的分级标准。对于分级方法,就所搜集的资料来看,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 一些国家均建立自己的对眩光感觉的分级方法,而且各种感觉均对应于一定的感觉数量值。各级之间的级差,从设有眩光时起,有的采用等差递增,有的采用非等差递增。

  2. 分级有简有繁,最早的分级最繁,计为12个等级,较简的分级为3到5级,最少的分级为2级。当前分级的发展趋势是由繁到简。

  3. 有的分级指出舒适界限,有的虽未直接指出,但可从分级中间直接看出舒适与不舒适界限的大致范围。

  4. 有一些方法,如日本的松田法,其分级虽有感觉的描述,但无感觉的数量值。

  5. 各种方法均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其分级中均有一些重要的感觉的界限值,如刚刚感到有眩光,刚刚感到不舒适,刚刚感到不能忍受等。

  6. 眩光的视觉分级,虽然分的级数各不相同,但都是从无眩光到眩光不能忍受的最大眩光之间的视感觉变化。这个变化范围的研究,相当于视功能实验中识别机率P=0%(完全看不见)到P=100%(完全看得见)的时候的视觉阈限范围的研究。前者是照明质量方面的视觉阈限,后者是照明数量的视觉阈限。它们都应该符合心理物理学的一些规律。

  根据以上的规律,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因此:

  1. 在制定我国眩光的限制标准时,应得出各种照明条件下眩光源亮度对人们主观感觉的影响,而且还应将这一感觉分级作为制定眩光限制标准的依据。

  2. 分级的原则应使被试者较易区别各种主观感觉,以便使各种感觉程度与眩光常数值有准确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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