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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光照明:视觉机构与视觉过程

2012-4-12 11:1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086| 评论: 0|原作者: 中国音响网



  一个良好的照明设计应该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工作目标的照明,以便有效地显示所从事的作业;二是环境的照明,为工作者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视觉环境。对工业企业领域的照明设计来说,应该把前者放在第一位,后者放在第二位。对于民用建筑领域来说,后者显得更重要。当然,民用建筑的一些长时间视觉作业场所也不能忽视前者。

  1. 在照明设计时,应该注意视觉工作环境的照度分布。

  2. 在与视线成15°角的范围内所能看到的表面称为直接视觉工作环境。直接视觉工作环境与视觉工作环境的实际尺寸和形状与工件的尺寸和形状有关,也与观察者眼睛到工件的距离、以及与眼睛着工件时所对着的表面至工件的距离有关。

  3. 在进行一般照明设计中,当视觉工作有可能出现在房间任何位置的场合时,提供的照明应该保证距墙50cm(学校教室为30cm),或略大于这一数值处的各点照度均不低于整个房间平均照度的70%。当有不只是一个工作面需要进行考虑时,这种要求应该适用于最高的工作面或主要的工作面,因为低处工作面比高处工作面容易达到均匀度的要求。当视觉工作被固定在特定的位置或特定的一条线上(工作台或工作流水线上)时,距该工作位置或工作线处约50cm处的照度均不应低于国家标准中规定照度值的70%。

  4. 在采用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共用的照明方式时,除有特殊照度要求的独立场所外,整个房间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国家标准所规定的照度值。高照度区与其周围环境不应有明显的边界,而应逐渐溶合在一般照明的照度之中,以便防止观察目标与其背景之间有过份的视觉亮度差。

  5. 采用一般照明的相邻工作场所,应该避免二者之间的照度有明显的差异,其差异最好不要超过10:1。当工作人员从高照度的工作房间进入走廊、楼梯间或其它可能发生危险的场所时,这个原则更应该注意。当涉及到迅速动作的场所时,例如白天从明亮的马路进入较暗的停车场,这种要求就更显得重要。在接近建筑物入口处的门厅、走廊和楼梯间等处,由于白天室外较亮,所以白天比夜晚更需要高照度。这种高照度可以由人工照明或引进室外天然光来满足。当采用天然光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天然光线不产生失能眩光和不舒适眩光。

  6. 根据视觉特性的要求,工作环境的亮度应该稍低于工作目标本身的亮度。如果工作目标的背景亮度高于工作目标的亮度,或者工作背景包括有一个极高的亮度源,这时工作目标边界内细节的能见度将会受到削弱。除了影响能见度外,目标和整个环境之间的过份亮度差也会使眼睛容易疲劳。

  7. 为了吸引和保持对于一个重要工作场所的注意力,常常采用局部照明。采用局部照明时应该严格按照眩光限制标准的要求,屏蔽灯泡的高亮度。

  8. 对于需要长时间集中精神进行工作的场所,照明设计中应设法消除由环境引起的精神分散。当工作目标很小并保持靠近眼睛时,适当遮挡工作目标后边多种亮度和复杂形状的背景表面,提供一种平淡和清爽的背景,或者是提供一种能提高对比度的背景,对于改进视觉效果、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视觉疲劳是大有好处的。至少应该在直接视觉环境中没有明显的视觉细节的干扰因素。这是因为在所规定的视觉范围内,如果有容易引起眼睛注意的干扰因素就能大大增加视觉疲劳。如果在这一环境内存在着明亮的光源,这也是分散注意力、妨碍工作的干扰,应该加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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